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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章行为的处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18-11-12     作者:何惠静     浏览:429



(一)丢失书刊

凡丢失书刊者,能购回原样版本书刊,每册只加收工本费2元。无法还原样版本书刊按下述规定办:

1.一般性中文书刊,1994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,1994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,但最低不少于20元。

2.特藏书、线装书、孤本书按原价10倍赔偿,但最低不少于20元。

3.凡丢失书刊要及时办理赔偿手续,否则按逾期和丢书合并计算。

(二)污损书刊

1.凡污损严重的书刊应赔偿相同版本的书刊,买不到相同版本的,按丢书的l、2条办理。

2.轻微污损、勾划、批注的书刊,还能使用的,要批评教育,并写出书面检讨,酌情予以每页1元的罚款。

3.损毁或破坏条形码赔偿1元,损毁或破坏磁条的赔偿2元。

4. 读者在赔款后的任何时候,一旦获得原文献,可到原赔书柜台还回原文献,并凭赔款凭证、借阅证退款,但需扣除工本费2元。

(三)偷窃书刊

1.暂扣本人证件,追回被偷窃书刊,通知相应单位。

2.本人写出书面检讨,一式二份,交图书馆和所在单位。

3.根据本人认错态度,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。情节严重者,按规定报送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。

4.停止借阅权限三个月。必要时,并在全院公开通报。

(四)逾期罚款

逾期者每册每天罚款0.10元。

(五)冒用借书证

1、暂扣证件,查明情况。

2、如果是未经被冒用人许可盗用,公开检讨,停止借阅权限三个月,根据本人认错态度,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。情节严重者,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3、如果是经被冒用人许可冒用,则双方均公开检讨,停止双方借阅权限三个月。

4、必要时,并在全院公开通报。


图书馆

2018年11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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